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三因与被上诉人李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5)豫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三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河南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5)豫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改为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左右,李四主动找到张三声称想要花钱买正式工作,不想通过正规渠道应聘办理。李四称只要为其正式工作即可,自愿支付好处费23万元。张三有个朋友叫王二,张三收取好处费23万元后于2021年5月将其中的12.9万元转给王二。事后经过张三和王二等人托人找关系,李四前往郑州市二七区农青网工作后嫌弃工资低放弃该工作,后陆续为其安排消防员、国网等文职工作,因李四拒绝配合导致无法入职。至于李四本人原因导致无法入职,其后果应当由其承担,张三的收取的费用无需退还。2、众所周知的事实:去国有企事业单位应聘入职过程中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李四不满足公开招聘入职条件,而通过张三等人托人办事违规操作,明显行为手段目的非法。李四通过支付好处费的方式非法快速提前获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对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极其不公平,李四的行为目的手段明显非法,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3、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整体流程规范且严谨。其招聘流程先由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拟定招聘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招聘公告,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信息。应聘人员需要按照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包括学历、专业、工作经验、职业资格等。李四为谋取个人利益想要通过非正规渠道谋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这种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扰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秩序、助长社会不正之风,也为部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务创造了条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李四的行为、目的、手段非法,不应收到民事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应驳回起诉。4、对于小孩上学、买卖经济适用房或公租房、找工作等向中间人支付好处费的大量类似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大多数基层法院审理后均认为上述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均裁定驳回起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豫法阳光”2021年6月25日及2022年10月9日连续两次公布该类型的指导性案例,明确表明花钱托人办事起诉要求返还应当被裁定驳回起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16民终1706号民事裁定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6民终3008号,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3民初5582号民事裁定书,扶沟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1民初634号民事裁定书,鹿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8民初6072号民事裁定书,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民初1860号民事裁定书,沈丘县人民法院(2025)豫1624号民事裁定书,案情与本案基本一致,结果均为裁定驳回起诉。因此要想从源头、从根本上杜绝上述行为,该类诉求不应获得支持。如法院判决支持该类诉求,送礼送钱之人将无后顾之忧,违规请托事宜办不成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回,相当于法院直接保护非法交易,长期以往将会打破正常的社会公平正义机制,将会导致人民遇到事情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托人送钱送礼办事,而不是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每一个判决、裁定作出后需要达到一个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对于好处费案件,要想从根本上杜绝,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李四原审诉请的权益并非合法权益,不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李四向张三支付的好处费并非通过走正规途径应聘入职需要缴纳的费用,李四支付好处费的行为显然属违规请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改为裁定驳回李四的起诉。二审庭审中,李四一方补充称答辩状是打字错误,应是花钱找工作。
李四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系有偿委托合同关系认定事实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安排工作并向其支付安排工作的费用二十三万元,双方形成了有偿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2、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继续返还剩余的十三万元。李四与张三的聊天记录明确表明“合同你写,二十三万,写清楚,还有,**电网河南分公司直属单位正式工,进入国电人力系统,三产不输出,一步到位,你看你写清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收款协议也明确记载“李四因工作需要委托张三办理**电网河南分公司直属单位(具有编制)的正式工工作岗位”并收取被上诉人共计二十三万元。以上均表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二十三万元是为了得到**电网河南分公司直属单位的正式工,上诉人所称“安排农青网、消防员等工作”与委托事项不符,上诉人未能按照委托合同约定为被上诉人找到**电网河南分公司直属单位正式工的工作。后经过双方协商,在2024年1月18日,张三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明确载明“本人张三尚欠李四人民币贰拾参万元”在2024年3月15日全部还清。上诉人于2024年3月25日退还十万元,被上诉人认为剩余的十三万元应当按照约定继续进行返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不确定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不正当请托谋取工作而支付费用后法院判决全部退还的判例,例如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9民终314号判决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终5444号判决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终53496号民事判决书中均认定当事人之前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且依照法律规定认定双方法律行为无效并判决全部予以返还。本案中,李四请托上诉人找工作与以上案例情况一样,依照以上裁判原则,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退还十三万元适用法律正确。此外,虽然被上诉人花钱买正式工作行为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但相比较而言上诉人的行为更为恶劣,如果由此骗取的钱财不进行退还,那么上诉人可以依靠这种行为获利,长期下去,上诉人会以此为业,如果继续放任上诉人这种不正当行为,会有更多的受害者,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甚至会发生违法犯罪的情况。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法庭应当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李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张三偿还李四款项13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张三偿还李四滞纳金和利息34209元(自2023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现暂计算至2025年3月4日起诉之日为34209元);3、判令张三支付李四法律服务费118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张三承担;以上合计共计17600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另查明,李四因本案纠纷委托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并支付律师费11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张三提交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五张,证明张三委托王二给李四办理正式工作事宜,上述事项是违法请托,李四的诉权并非合法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被上诉人李四质证称,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是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的交易明细,不能证明与被上诉人有关。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上诉人张三提交的上述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民法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李四委托张三为其安排**电网河南分公司直属单位(具有编制)的正式工工作岗位,并在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12月4日期间多次向张三转款合计230000元,后李四未能到双方约定的单位工作,张三于2024年3月25日向李四退还100000元。结合以上可以看出,本案双方委托事项实际是通过非正规途径参加**电网河南分公司直属单位(具有编制)的工作岗位。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受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驳回李四的起诉。一审判决处理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5)豫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四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0.09元,保全费1400.05元,合计3310.14元,退还李四;上诉人张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6.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孟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