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
被告: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甲诉被告乙、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乙、丙辩称:二被告从未向甲主张过借款,原告甲系受第三人王美多委托代为转账,出借资金也为王美多所有,甲即为付款账户。借款合意达成系证人王美多与被告乙,原告从未与二被告建立过任何借贷关系,且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交借条来证实双方达成过借款合意。
经审理本院查明:
一、原告于 20**年**月**日12 点10 分向被告乙支付宝转账2万元。20**年**月**日12点12分,原告添加被告乙为好友,并于5日凌晨2点51分向原告转账3万元。
二、被告乙、丙于20**年**月**日至 2022年1月13日期间,向案外人王美多转账共计48000元。庭审中,王美多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其与原告系前男女朋友,二被告与其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其让原告向二被告转款,二被告除上述 48000 元外,还偿还过其2000元现金,上述5万元借款已全部偿还完毕。
三、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乙起初是向王美多借款,后因王美多无钱,知道原告刚拿到贷款,故由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以双方存在民间借贷事实为由,诉请二被告偿还借款,但原告提供的仅有转款记录、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被告未认可借款事实),而无借款协议等其他可以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之后原告支付被告相应款项、该部分款项为原告出借给被告的借款的直接证据。根据本案中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款项系借款,故原告本案诉请被告偿还借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孟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