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上诉人马**因不服郑州市**区人民法院(2024)豫 0103 民初 20457 号民事判决,就其与被上诉人裴**的民间借贷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立案并依法独任公开开庭审理。
二、案件详情
当事人诉求
裴**:请求判令马**偿还 40 万元及利息(以 40 万元为基数,按一倍 LPR 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并由马**承担诉讼费用。
马**: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裴**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且由裴**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争议
借款事实认定:裴**称 2017 年 1 月 13 日,马**以其弟马*军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裴**按马**指示向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转账 40 万元。2021 年 4 月 16 日,马**向裴**出具借条,内容为 “兹有马**于 2017 年 2 月借裴**现金肆拾万元整,借款人马**” 。马**则主张借条上 “马**” 名字错误,2017 年 2 月借款与己无关,且裴**所转 40 万元是其向**公司的投资款,并非借款给她。
借条形成原因:马**称自己与裴**曾是男女朋友同居关系,因吵架被裴**殴打逼迫签字打条,并非自愿形成债的加入;裴**则表示借条是马**自愿出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证据提交
裴**:提交 2017 年 1 月 13 日向**公司转账 40 万元的银行交易凭据以及 2021 年 4 月 16 日马**出具的借条。
马**:一审庭审后补充裴**委托书,证明裴**委托其代向**公司投资;裴**在三亚照片及视频、微信封面及朋友圈、抖音截图,证明裴**作为**公司投资人被组织到三亚旅游。二审提交转款统计表(因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转款人非本案当事人,未被采信)。
三、法院认定
一审认定:一审法院认为马**否认借款但未提交充足证据,称借条系胁迫签订也缺乏证据,故认定双方存在 40 万元借贷法律关系。判决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裴**借款本金 400,000 元及利息(以 400,000 元本金为基数,自 2024 年 11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650 元由马**负担。
二审认定:二审法院认为裴**已举证证明与马**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马**虽主张裴**转账系投资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前后陈述不一致。案涉借条于 2021 年 4 月出具,马**称 2018 年 7 月河南**公司退还裴**投资款却未在借条中扣除,不符合常理。故驳回马**上诉,维持原判。
张孟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