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高**与被告訾**、郑州**投递有限公司(简称 “建*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简称 “**保险”)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 2025 年 2 月 6 日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二、案件详情
事故经过:2022 年 10 月 9 日 12 时 10 分左右,訾**骑电动车沿**路南侧由西向东行驶至桐柏路交叉口东 100 米处,斜穿往路北侧的**华都小区拐弯时,与沿**路路北侧由东向西直行的高**骑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高**受伤。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二支队认定訾**斜穿拐弯未确保安全负全责,高**无责任。訾**系饿了么骑手,建*公司为站点,事故发生时訾**在执行工作任务。建*公司在**保险为包括訾**在内的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为 2022 年 10 月 1 日到 2023 年 4 月 30 日,其中案涉事故发生在 2022 年 10 月 9 日 12 时 10 分,处于保险期内。
原告诉求:高**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 204743.44 元、营养费 22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5550 元、误工费 19759.56 元、护理费 18537.64 元、交通费 2220 元、伤残赔偿金 168109.6 元、鉴定检查费 2230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15904.14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5000 元、器具费及药费 437.5 元,合计 454711.88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
訾**:称自己是骑手,建*公司按月从工资里扣除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建*公司:认可訾**系其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出事故,公司已为訾**购买雇主责任险及附加医疗、伤残限额 40 万元的个人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对高**损失担责;认为高**赔偿费用总额过高,应依法裁判,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保险:称建*公司投的雇主责任险 A 版,保单第七条附加险不包含第三者责任险,雇员工作地域范围限于四川省**市**区**镇,本案事故发生地不符,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便采用相关条款,三者险赔偿项目也不包含营养费等多项费用,且诉讼费不应由其承担。
三、证据及查明事实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事故责任。
高**多次住院治疗,提交相应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发票,证明住院时间、治疗情况及费用支出。
高**提交护理服务协议及护理费发票,证明护理费支出。
提交购买医药护理垫、血糖测试条等发票,拟证明器具费及药费支出。
依高**申请,法院委托河南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评定高**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查明高**女儿出生时间,用于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訾**提交网络平台订单流程记录,证明事故发生时在执行职务,建*公司认可。建*公司提交雇主责任险相关文件,明确保险条款及内容。
四、法院判决
医疗费 204867.44 元,由**保险赔付。
营养费 1200 元,由**保险赔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5550 元,由建*公司承担。
误工费 19759.56 元,**保险负担 9000 元,建*公司负担 10759.56 元。
护理费 18537.64 元,由**保险赔付。
交通费 2220 元,由建*公司承担。
残疾赔偿金 168109.6 元,由**保险负担。
鉴定及检查费 2230 元,计入伤残项下,由**保险负担。
被扶养人生活费 15904.14 元,计入伤残项下,由**保险负担。
精神抚慰金 10000 元,由建*公司承担。
器具费及药费:拐杖费用 82.5 元,计入残疾项下,由**保险负担;护理垫费用 48 元,在保险合同免赔限额内,由建*公司负担;血糖仪及试纸费用 183 元,不予支持。
综上,**保险应支付高** 409000 元,建*公司应支付高** 39508.88 元,驳回高**其他及过高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061 元(已减半收取),高**承担 55 元,建*公司负担 4006 元。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孟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