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体
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药房,负责人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经过
立案与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购买行为:2024 年 3 月 18 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 685 元的西洋参和 3800 元的冬虫夏草 。
原告主张:原告称购买的药品只有功效,无国药准字、药品批号、有效期、OTC,且功能主治超出范围,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 49 条、98 条规定,要求被告退还货款 4485 元,依法赔偿 44850 元(购物款项的十倍),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被告答辩:
被告销售的冬虫夏草和西洋参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已提供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上面有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
原告属于故意敲诈勒索,曾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被告销售假药,后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不予立案;向税务局举报被告偷漏税,税务局也未处理原告投诉。
原告作为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 “消费者”,其行为目的是通过诉讼牟利,且原告购买的中草药已长时间保留,无法二次销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中草药无药效,其退还货款诉求不应支持,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也无法律依据。此外,原告多次以同一案由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且在本院其他案件(案号:2024 豫 0103 民初 17039 号) 中起诉事实和理由与本案一致,且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查明情况
原告提交的冬虫夏草为纸包装,西洋参为盒子包装,两种药品包装均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被告称其销售的冬虫夏草、西洋参系从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买,以散装称重方式售卖,因原告称要送礼,故进行了临时二次包装。
四、法院判决
法院观点:原告主张案涉药品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但未提供相关质检检验结论或专业机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包装盒上无相关信息,结合被告提交的销售清单及成品检验报告书,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药品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售卖条件。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16.69 元由原告张*负担。若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张孟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