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体
原告:闫**,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王**,均为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女,
二、案件受理情况
原告闫**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受理。
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到庭,被告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三、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2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2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5 月 13 日起按一年期 LPR 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事实
原告因做美甲与被告结识。2024 年 5 月 13 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主张入股投资,并签订《入股合同》。合同约定在美甲店盈利前,被告每月 15 - 20 日向原告支付 2000 元作为投资回报,如超时支付需付 200 元 / 天违约金;原告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若原告主动退股,提前 7 天书面通知,被告协助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被告严重违约或美甲店经营不善无法盈利,原告有权退股并要求退还本金 20000 元,被告应在 30 天内完成退款;合同有效期一年,到期可协商续签 。
当日,原告分两笔向被告转账 20000 元。2024 年 7 月 3 日,被告向原告索要银行账号,之后未按约支付每月 2000 元。2024 年 7 月 7 日,原告微信告知被告退出并要求 30 天内退还本金,被告未回复。原告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五、法院观点及判决
法院观点:原被告签订的《入股合同》未约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实为借贷合同。原告投资本金 20000 元为借款本金,每月 2000 元投资回报为借款利息。原告已支付借款,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生效。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及退还本金构成违约。原被告约定利率过高,原告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判决结果:
被告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闫**借款 20000 元及利息(以 2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5 月 13 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0 元,由被告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孟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