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都市**饭馆,经营者:谢*,女。
2023 年 3 月 28 日,张**经朋友张卫星介绍到被申请人饭馆从事帮厨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 5000 元,申请人受伤前工资未支付,被申请人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2023 年 4 月 11 日上午 11 时许,张**在饭馆场地铺设人工草坪时被遮阳伞架子砸伤左腿,送往郑州市骨科医院,诊断为左胫骨骨干粉碎性骨折。
2024 年 6 月 4 日,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4 年 9 月 5 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六个月。自工伤后双方未再劳动用工。
申请人住院治疗四次共 86 天,涉及多家医院,部分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申请人自费 97086.98 元。
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包括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多项费用。
确认 2023 年 10 月 12 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因停工留薪期满后未继续用工,申请人主张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和理由不成立,经济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 97086.98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150 元(25 元 / 天 ×86 天)、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7890 元(按 2022 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575 元的 40% 计算 3 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 25675.20 元(申请人主张金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5000 元(5000 元 ×9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2600 元(以 2022 年河南省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575 元为基数 ×8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5200 元(6575 元 ×16 个月)、劳动能力鉴定费 600 元、发生工伤事故前工资 2500 元,共计 338702.18 元。
张孟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