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布业经营部
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
经营者: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王月莉(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孙**,女,汉族,
方**,男,汉族,
二、案件经过
原告经营布料销售业务,二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订布料,交易模式为二被告通过微信订购并现场提货,双方通过 “客户布料买卖合同结算单” 确认付款金额。
2021 年 10 月 21 日,二被告向原告签署 “***布业经营部客户欠款单”,载明二被告尚拖欠原告面料货款人民币 504500 元。之后 2021 年 11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22 日期间,二被告分 14 次共计偿还 152000 元,剩余 352500 元货款未支付。
自 2023 年 2 月 9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4 日期间,被告又在原告处多次购买布料,共计 76832 元,每次购买均有被告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截止 2023 年 11 月 15 日,被告支付该部分货款共计 22077 元(包含退货 2077 元,最后一笔支付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剩余 54755 元未支付。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布业经营部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孙**、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方**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三、法院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
认定事实:
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布料,经双方结算,2021 年 10 月 21 日欠款 504500 元,后续还款情况及剩余欠款金额明确。
2023 年又有新的购货及付款情况。
被告方**与孙**系夫妻关系,且在购货期间孙**多次与原告沟通并支付部分货款。
判决结果:
被告孙**、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布业经营部货款 407255 元及利息(352500 元自 2021 年 10 月 21 日起、54755 元自 2023 年 11 月 15 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布业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704.42 元、保全费 2556.28 元,由被告孙**、方**负担。
张孟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