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张孟虎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河南-郑州专职律师
15738833976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0:59

劳务纠纷 工程造价 成功判决支付劳务费384225.91 元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8日 1831人看过 举报

2024-11-1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1 年 8 月 6 日,原告吕**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粉刷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项目为***九期 U70 - 04 地块工程。原告按约施工,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和支付产生争议,原告遂将被告告上法庭。


二、双方主张


(一)原告主张


  1. 原告已完成工程量结算金额为 1500732.86 元,被告已支付 104 万元。扣除遗留的充筋量和粉墙费用 32203.51 元后,被告尚欠 487997.47 元未支付。

  2. 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487997.47 元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 要求被告赔偿鉴定费 3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主张


  1. 原告诉称涉案劳务费 1500732.86 元与事实不符,包括计时大工单价、收口费计算以及双方并未达成工程量结算等问题。

  2. 原告劳务款中有多项费用需要扣除,如商业意外险费用(合同总产值千分之五)、3%的管理费和税金(若无法提供发票)、购买辅材费用 89027 元、未归还辅材费用 2310 元、空调电费 20000 元、因原告原因导致的建设方罚款 10500 元、委托第三方公司代施工费用 16515 元。

  3. 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未到,且付款方式不以现金为限,可结合建设方工程款支付情况以房抵款。

  4. 被告并未违约,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无法律依据。


三、法院认定事实


  1. 2021 年 8 月 6 日双方签订的粉刷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暂定价 100 万元,乙方需提供劳务发票,否则代扣 1% 税金,若无法提供发票综合扣除 3% 的管理费和税金;合同采用固定含税综合单价形式;计价项目包括主楼房间内墙面石膏砂浆粉刷等;进度款支付标准为每月按完成合格施工产值的 70% 支付,全部完成合格施工产值付至 80%,结算完成后第一个月付至 90%,三个月付至 100%;空调电费按实际用电量 2 元 / 度扣款;支付节点结合建设方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结算流程包括乙方编制结算书、甲方各级人员审核、财务付款等内容。

  2. 2021 年 7 月 2 日被告与郭**签订石膏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22 年 1 月 24 日郭**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

  3. 经法院委托,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 日作出造价鉴定意见书,吕**主张劳务造价为 1551360.98 元,**公司主张扣减劳务造价为 244093.23 元,双方对施工界线存在争议。原告为鉴定花费 3 万元。

  4. 原告提交陈**洋房冲筋量确认单,被告要求根据其与郭**结算证据扣减相关金额,原告同意扣减部分但不同意按被告主张金额扣除。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出具工作联系函,对相关工程价款及扣减单价进行说明。

  5. 原告提供有曾**签字确认的开工单,证明存在 8.5 天的大工,被告认可曾**原系其项目生产经理。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已付款项为 104 万元。


四、法院判决


  1. 原告未取得相应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粉刷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原告进行了施工,被告应支付价款。

  2. 关于工程造价,法院认定吕**主张劳务造价 1551360.98 元,按合同约定价格支持大工费用 2210 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大工费用及厨房门整体加厚费用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3. 对于原告进场前上一个施工人已施工部分应扣减的工程造价,法院不支持被告按与郭**确认的工程量及价格扣减的意见,按曾**与原告共同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扣减金额,结合工作联系函价格计算扣减金额共计 35296.85 元。酌定扣除辅材费用 5 万元,对于被告主张的空调电费、商业保险费用、安全帽等辅材费用、工程罚款及第三方代工费等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4. 被告应支付吕**的含税劳务款 1468274.13 元,原告未提供发票,参照合同约定扣除 3% 的管理费和税金后劳务款为 1424225.91 元,扣除已付款后,被告尚欠 384225.91 元。

  5. 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 384225.91 元及利息(以 384225.91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11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6.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鉴定费 1.5 万元,原告承担 1.5 万元,鉴于原告已垫付 3 万元,被告应将其承担的 1.5 万元支付给原告。

  7.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法院、刑侦大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1410120********02 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