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原告信息:
姓名:许**
民族: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王**(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
公司名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经过
立案与审理程序
2024 年 9 月 2 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请求
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鹅养殖及销售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鹅苗货款 35000 元、防疫药款 10000 元、路费 450 元,共计 45450 元及利息(以 4545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 1 年期 LPR 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4 年 7 月 2 日,双方签订《商品鹅养殖及销售协议》,原告向被告订购优质鹅苗 1000 只,单价每只 35 元,鹅苗总价款 35000 元,当日原告支付预付款 10500 元。7 月 3 日,被告送鹅苗 1150 只,被告公司技术员刘朝进一同前来,原告支付尾款及防疫药款 34500 元。7 月 4 日,鹅苗开始出现死亡,当日死亡 30 只,原告反馈后在被告技术员指导下补救,但鹅苗仍持续死亡。截止到 7 月 18 日,鹅苗死亡数量高达 1028 只,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鹅苗明显携带疾病,且自己已按要求喂养,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应返还全部货款及防疫药款。
调解结果
原告许**与被告*****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 2024 年 7 月 2 日签订的《商品鹅养殖及销售协议》。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前返还原告许**货款、防疫药款共计 27000 元,汇至原告许**中国建设银行 6236**** ******** 639 账户内,原告许**的其他损失自愿放弃。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建造成的饲养大棚由原告许**自行处理。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张孟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