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潘*静,女,潘*琳,女,楚**,女,
原告法定代理人:潘*有,男,系潘*静、潘*琳爷爷,赵**,女,系潘*静、潘*琳奶奶。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起,男,
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红,男, 洪*杰,女,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二、案件事实
2023 年 7 月 2 日 15 时 10 分许,孙*红驾驶黑 AR**** 号车沿文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二环北侧 20 米处右转弯时,与姚**骑行的陕 D 临 00****号爱玛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姚**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 17 时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孙*红承担主要责任,姚**承担次要责任。
潘彦杰与姚** 2010 年 1 月 18 日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二女潘*静、潘*琳。潘彦杰于 2022 年 5 月 5 日死亡,姚**于 2023 年 7 月 2 日死亡。姚**的母亲楚**育有五个子女。黑 AR0487 号车登记所有人为洪*杰,孙*红系车主雇佣司机。该车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投保有商业险 100 万。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 848620 元、丧葬费 49421.54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193174.8 元、精神抚慰金 100000 元、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18311.62 元、电动车费用 2000 元,上述费用暂计 1211527.92 元。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 182000 元,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 926575.128 元,上述费用共计为 1108575.128 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损失项目及金额依据
1.死亡赔偿金:848620 元。
2.丧葬费:49421.54 元。
3.被扶养人生活费:前七年为 173362 元(24766 元/年),后四年为 19812.8 元(4953.2 元/年)。
4.电动车损失:2000 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 元。
6.处理丧葬事宜家属误工费:5000 元。
以上共计 1148216.34 元,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 182000 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担 869594.71 元。
判决事项分析:
该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多个条款,包括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静、潘*琳、楚** 182000 元。
二、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静、潘*琳、楚** 869594.71 元。
张孟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