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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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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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原告 9 级伤残,共计赔偿原告 257901.99 元。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2日 5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XX,男

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陈XX医疗费 69986.13 元、营养费 168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200元、误工费 18223.23 元、鉴定费 1300 元、鉴定检查费 750 元、残疾赔偿金 160938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6392.6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5000 元、护理费 9111.62 元、交通费 480 元、电动车维修费 500 元,以上共计 285561.58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 年 9 月 25 日 15 时 0 分许,被告郑XX驾驶车牌号为豫 AXXXX?小型汽车,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南四环与原告陈XX骑郑州9XXXX8?号爱玛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双方车辆损坏,原告陈XX受伤。被告郑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XX无责任。原告陈XX受伤后被送往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右侧锁骨粉碎性骨折;2.右侧 1-7 多发肋骨骨折;3.双侧胸腔积液合并右肺膨胀不全;4.创伤后硬脑膜下积液;5.右侧面部擦伤。被告郑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保 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自 2023 年 4 月 3 日至 2024 年 4 月 3 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XX保险郑州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二被告未赔偿任何费用。原告无奈,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9月25日15时0分许,郑XX驾驶车牌号为豫 AXXXX?小型汽车,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南四环与陈XX骑郑州9XXXX8号爱玛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双方车辆损坏,陈XX受伤。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三支队处理,认定郑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XX无责任。2023年9月25日,陈XX以“车祸致右肩部及胸部疼痛活动受限4小时”为主诉入住郑州市骨科医院,入院诊断:1.右侧锁骨粉碎性骨折;2.右侧1-7多发肋骨骨折;3.双侧胸腔积液合并右肺膨胀不全;4.创伤后硬脑膜下积液;5.右侧面部擦伤;6.高血压;7.痛风。原告陈XX在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4天,于2023年10月19日出院。出院医嘱:1.患肢制动,禁止负重,继续支具固定,适当患肢无负重功能锻炼;2.继续口服药物治疗,加强营养;3.两个半月后回院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制定进一步治疗方案;4.如有不适,及时就诊。原告陈XX因本次交通事故共花费医疗费69986.13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郑XX驾驶豫A02Q5U号车与陈XX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XX受伤,郑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XX无责任。因肇事车辆豫A02Q5U号车在XX保险郑州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对于陈XX的损失应首先由XX保险郑州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XX保险郑州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剩余部分由郑XX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陈XX主张的医疗费67986.13元(已扣除被告郑XX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营养费1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鉴定费1300元、鉴定检查费750元、残疾赔偿金16093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392.60元、交通费48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 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陈XX医疗费 67986.13 元、营养费168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200 元、鉴定费 1300 元、鉴定检查费750 元、残疾赔偿金 160938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6392.6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护理费 6845.26 元、交通费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多个司法办案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