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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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为当事人拿回借款 8 万多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8日 2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 被告:赵XX

被告:李XX

原告郑XX与被告王X、赵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王X、赵XX、李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X、赵XX、李XX偿还郑XX款项?8.8?万元及利息(以?8.8?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X、赵XX、李XX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3?年年初,王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郑XX借款?20?万元。后经过郑XX多次催要,王X偿还?7万元。剩余?13?万元,王X于?2023?年?12?月?29?日出具还款协议,其内容为,经过双方协商,王X已还郑XX?7?万元,剩余?13?万元,协议当天还?3?万元,剩余?10?万元分两次,2024年?1?月?5?日前还?5?万元,2024?年?1?月?10?日前还剩余?5?万元。还款人王X,担保人赵XX、李XX。出具还款协议后,王X按时偿还了?4.2?万元,剩余?8.8?万元至今未偿还。为维护郑XX权利,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查明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12?月?29?日,郑XX(甲方)与王X(乙方)、赵XX(乙方、担保人)、李XX(乙方、担保人)共同出具《还款协议》,载明:经过双方协商,原有王X已还郑XX七万元,剩余拾叁万元整,协议当天还叁万元,剩拾万元分两次,2024?年元月?5?日前还伍万元,2024?年元月?10?日前还剩余伍万元。甲方不再追究乙方任何责任。郑XX在甲方处签字,王X、赵XX、李XX在乙方处签名。 关于郑XX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郑XX与王X未就借款利息进行约定,王X逾期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郑XX主张自起诉之日(2024?年?4?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XX借款?87,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7,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赵XX、李XX对上述债务中被告王X不能清 偿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多个司法办案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