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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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知名医院手术失败导致患者十级伤残赔偿 8 万多元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29日 9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郝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医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陈x,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xx与被告郑州市**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被告**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医疗费 63,616.96 元,其他费用待鉴定后另行变更;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 年 5 月 4 日,原告因右足跟部上方疼痛自行走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经被告诊断为右跟腱断裂。5 月 8 日主治医生未提前告知手术风险,临时通知手术从第三个改为第一个,原告在家属未到场的情况下被推进手术室。术后伤口开始肿胀疼痛,原告方多次找主治医生询问病情并要求其查看伤口,主治医生在未查看伤口的情况下直接告知这是术后正常现象不用担心,后期会慢慢消肿。5 月 9 日、5 月 10 日被告主治医生均未查房,5 月 11 日实习生前来换药,5 月 14 日原告问主治医生是否可以出院,主治医生说可以出院。原告要求其查看伤口并换药,主治医生说不需要查看也不需要换药,原告要求治医生开药,主治医生说买个“头孢菌素”就行,去外边买更便宜。5 月 15 日左右,主治医生在原告家属未在场的情况下,拿一张出院证放在原告病床前柜子上一句话未说直接转身就走,原告问其是否需要开药也不答复,后原告回到家中伤口持续肿胀疼痛。5 月 16 日,原告打电话告知主治医生伤口持续肿胀疼痛,主治医生说抓紧时间回医院。原告于当日 9 时 26 分办理住院,住院诊断为:右跟腱陈旧性断裂伤筋术后伤口愈合不良。办理住院后主治医生不闻不问直到下午 6 点左右才来查房,查房后直接说伤口感染了,外表组织有可能坏死。原告家属问主治医生跟腱重建术后一般都是要打石膏的,为什么原告的没有打石膏,此时医生才知道原告的手术是需要打石膏,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主治医生对此类手术能力和经验的欠缺。除了打石膏、换药,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控制感染,原告伤口持续肿胀流脓甚至流出线头。5月 25 日,主治医生将后面的石膏去掉又在小腿前面打石膏。6 月11 日被告主治医生告知原告,伤口感染特别严重,跟腱及周围组织坏死,需要清除。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过错:1、手术前检验报告单明确显示原告伤口没有感染,术前被告未作任何措施预防伤口感染。术后由实习生换药,实习生没有经验对伤口感染情况不了解延误病情,主治医生过于自信不查看伤口就判断正常现象后期慢慢恢复。2、自原告伤口肿胀疼痛之日起至 2023年 6 月 15 日第二次清创手术中间共计间隔一个月左右,主治医生应当对原告的病情采取抗感染治疗,但未采取措施控制伤口感染导致原告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直接导致跟腱及周围组织坏死切除。3、感染标志物就是坏死的跟腱未做检测,被告未对坏死的跟腱及周围组织进行检测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4、病例随意书写,肆意添加更改内容,只书写对医院有利的部分,对其术前、术中、术后存在违规的部分只字不提。篡改第一次手术知情同意书第 3 页上的时间。手术知情同意书第 1 页、第 2 页原告均未签字,上面的内容原告及家属根本不知情,其内容均为被告主治医生后期更改添加。第二份病例的病程记录第 7 页显示,2023年 5 月 15 日,出院诊断证明书写患者未拆线要求出院责任自负明显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原告家属问被告主治医生可不可以出院,被告医生明确答复可以出院。2023 年 5 月 24 日,原告及家属拒绝清创手术纯属虚假记载,当天及之前几天被告主治医生一直告知原告有新鲜组织、肉芽长出,情况好转没有那么严重,暂时不需要做清创术。2023 年 6 月 11 日,主治医生直接告知原告跟腱坏死保不住,必须要做清创术,需要把跟腱和周围坏死的组织切除。被告书写的病历中像原告的性别书写为“男”受伤部位书写为“左足”等基本错误。在整个住院过程中,原告均听从被告的安排,被告将原告从跟腱损伤治疗为跟腱坏死,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41,936.17 元(医疗费 63,616.96元、误工费 37,357.63 元、护理费 28,065.57 元、鉴定费 1,300元、残疾赔偿金 80,469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1,826.46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150 元、营养费 1,260 元、交通费 2,848 元,上述乘以 60%等于 131,936.17 元;精神抚慰金 10,000 元。共计141,636.17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医院辩称,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疾病诊断正确,诊疗方案符合诊治规范,被答辩人术后出现伤口感染系此类手术

可以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且系其不遵医嘱加重感染所致,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023 年 5 月 4 日,郝xx以“扭伤右足根部上方疼痛、行走受限 1 年余”为主诉入院,初步诊断为右跟腱陈旧性断裂。郝xx入院后,**医院对其进行了“右跟腱陈旧性断裂断端清理术、右侧跟腱重建术、右踝关节稳定术”的手术治疗,完全符合目前该疾病的诊治规范。原告在尚未拆线的情况下强烈要求出院,出院后不遵医嘱,因自身原因导致术区不适明显加重,进一步给伤口感染埋下隐患。郝以普出院后以切口处肿胀、疼痛难忍再次入院治疗。第二次住院期间在患者伤口感染保守治疗效果不佳的情况下,医生建议患者及时手术清创并告知保守治疗可能存在的风险,但郝xx拒绝手术治疗,坚持继续保守治疗,拒不配合医院制定的成熟规范的治疗方案,延误治疗以致病情进一步加重。之后,郝xx感染症状体征较前明显加重,自身也意识到保守治疗效果差,在答辩人再次建议下才同意进行手术治疗。郝xx多次拒绝医生给出的诊疗方案,引发其出现术后感染以及感染加重的后果,其自身行为导致延长治疗时间、增加治疗费用,存在重大过错,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二、郝xx住院期间依从性差,同时其自身的陈旧性跟腱断裂是一种可以致残的损伤,该疾病本身会引起严重的功能丧失,应当减轻答辩人承担责任的比例。郝xx住院期间不配合答辩人的治疗,多次拒绝答辩人的诊疗方案。2023 年5 月 16 日第二次入院后医生拟定 5 月 25 日手术,但郝xx及家属均拒绝手术治疗,致使感染症状明显加重,后医方多次告知继续保守治疗的风险并强烈建议手术,直到 6 月 15 日在取得郝以普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才得以实施手术,其自身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导致病程延长并增加治疗费用。另,在其住院期间,多次不请假、不向科室值班人员报告、私自离院外出,给伤口感染带来巨大隐患,存在重大过错。对于郝xx的伤残鉴定,首先,其到**医院就诊时初步诊断为右跟腱陈旧性断裂,仅就其自身病情治愈后即存在导致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的情形,就有构成伤残的可能性;其次,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认定**医院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仅是切口感染,而对郝xx自身疾病导致的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医院不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答辩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三、郝xx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同时,答辩人已垫付的费用应当予以抵扣。本案在郝xx申请鉴定时,因其自称经济困难,答辩人先行垫付了鉴定费用 13,500 元。答辩人与郝xx曾就垫付事宜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答辩人垫付的 13,500元双方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具体承担比例以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为准,答辩人垫付的鉴定费用超出应负担的部分,郝xx同意直接折抵赔偿费用。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诊断正确,符合诊治规范,被答辩人术后出现伤口感染系术后常见并发症且其不遵医嘱所致,住院期间多次私自外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减轻答辩人承担责任的比例。答辩人先行垫付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承担比例从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同时驳回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3 年 5 月 4 日,原告郝xx以“扭伤右足跟部上方疼痛、行走受限 1 年余”为主诉至被告处治疗,入院诊断为“1.右跟腱陈旧性断裂”。2023 年 5 月 8 日,原告经椎管内麻醉后行“右跟腱陈旧性断裂断端清理术、右侧跟腱重建术、右踝关节稳定术”,术后给予对症治疗。2023 年 5 月 15 日,原告郝xx要求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营养,术后 2 周根据伤口愈合情况拆线,患者未拆线要求出院,责任自负;2.继续口服药物治疗;3.继续合理肢体功能锻炼;4.定期复查;5.不适随诊,已行健康教育。原 告 在 被 告 处 住 院 11 天 , 除 医 保 统 筹 外 , 花 去 医 疗 费18,014.71 元。2023 年 5 月 16 日,原告郝xx主诉“右跟腱陈旧性断裂术后 8 天”再至被告处,入院诊断“右跟腱陈旧性断裂术后切口愈合不良”。2023 年 6 月 15 日,原告行“右跟腱陈旧性断裂术后切口清创、引流术”,术后给予对症治疗。2023 年 7 月 7 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2.继续口服药物治疗;3.逐步行

肢体功能锻炼;4.定期复查;5.不适随诊,已行健康教育。原告本次住院 52 天,除医保统筹外,花去医疗费 20,299.14 元。经原告申请,本院诉前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就被告对郝xx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过错与郝xx损害后

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3 年 9 月 25 日做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院的

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郝xx的损害后果(右跟腱术后切口感染)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本次鉴定检查费用 13,500 元,已由被告**医院垫付。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该费用的具体承担比例以法院的生效判决准,被告垫付费用超出应负担部分,原告同意直接折抵赔偿费用。后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对郝xx伤口感染后导致的损害后果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 2024 年 1 月 4 日做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郝xx右跟腱陈旧性断裂术后切口愈合不良,遗留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

失 52.96%,评定为十级伤残。2.郝xx误工期为 150 日,护理期为 90 日,营养期为 60 日。”原告支出鉴定费 1,300 元。

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交的郝xx户口本、唐河县***村民委员会证明显示:原告的父亲郝xx(1933 年 2 月 19 日生)育有包括郝xx在内的子女共七人。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

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郝xx到被告处就医,后双方发生医患纠纷。经司法鉴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责任比例,根据上述鉴定意见书内容和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合法有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计算如下:医疗费38,313.85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150 元(50 元/天×63 天);营养费 1,260 元(20 元/天×63 天);误工费 37,053.91 元(按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收入 55,429 元/年,计算 244 天);护理费 10,267.89 元(按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收入 41,642 元/年,计算 90 天);残疾赔偿金 80,469 元(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0,234.5 元/年,计算 20 年);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 500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1,826.46 元(被扶养人郝xx的扶养年限为 5年 , 郝 xx按 上 一 年 度 河 南 省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消 费 性 支 出25,570.4 元/年的标准,承担 1/7 的抚养义务);上述各项费用共计172,841.11 元,被告郑大一附院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即 86,420.56 元。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 5,000 元。本案鉴定检查费合计 14,800 元(13,500 元+1,300 元),被告负担 50%即 7,400元。以上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 98,820.56 元。扣去已支付的 13,500 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 85,320.56 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郝xx各项损失 85,320.56 元;

二、驳回原告郝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多个司法办案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