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9日 3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
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31日,原告在亲戚王二介绍下从被告处购买A小区房屋,面积89平。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9月1日向王二转账10万元,2021年9月3日、2021年9月10日王二将10万元购房款转给李四,且备注;张三房子经办费用。被告收到购房款后至今未与原告办理网签手续及交房,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手续,被告每次找各种理由推辞,后原告要求退还购房款,被告也同意退款但至今未履行。原告无奈,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四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中国储蓄银行查询账户明细显示,2021年8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尾号5759)向案外人王二账户(尾号2632)转款5万元。
2021年9月1日,案外人常袆璠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5426)向案外人王二账户(尾号2632)转款5万元。
另原告提交案外人常袆璠证人证言一份,其陈述因与原告是男女朋友关系,向王二转账5万元系男友称要购买房子指定将钱转入王二账户。
庭审中王二作为证人到庭,称被告李四经常在朋友圈发布优惠的房屋信息,她说需要先交定金,然后我就告诉了我侄子,因为我侄子跟李四不认识,我侄子就通过我向李四转了10万元定金,我侄子的女朋友向我转了5万元,我侄子的父亲通过邮政储蓄向我转了5万元,一共10万元。我转给李四之后,她说我们的房子定住了,但是我和我侄子都没有见到房子,过了2个月,我也没有见到房子和钱,后来李四说房子办不了,现在也没有钱退,再后来她就把我手机拉黑了。
2021年9月3日,王二通过其中国银行账户(尾号2632)向被告李四转账5万元,备注:张三办房经费;2021年9月10日,王二通过其中国银行账户(尾号2632)向被告李四转账5万元,备注:张三房子经办费。
另原告提交王二作为原告诉被告李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豫0105民初27094号民事裁定书,以王二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中陈述,能够认定原告张三为购买房屋通过王二向被告李四转款100000元的事实,现购买房屋的交易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张三主张被告李四返还购房款10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质证及举证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三购房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