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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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码空调案,二审直接改判当事人承担少量赔偿责任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51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

上诉人张三因与被上诉人李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22)豫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李四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自始至终都没有欺诈消费者行为。上诉人售卖的空调系格力中央空调,并非假冒伪劣产品。第一,2020年7月份左右,李四承租XX县鼎鑫楼上S层健身房后开始准备装修,现场装修工为杨晓松。李四主动找到杨晓松让其帮忙介绍购买价格便宜的格力空调。李四要求今天订货明天安装,杨晓松就介绍了张三,后三人见面,张三明确告知李四为了防止格力空调代理经销商举报其销售跨区域产品,只能从外地调货,凡是从外地调货统一刮码,但是价格便宜。两台空调的型号均为格力中央空调5匹380V三级能效,官方正常售价为28000元,李四为节省成本就同意张三从外地调货。第二,河南格力公司已经确认案涉空调为格力空调,非假冒伪劣产品,只是生产序列号被挂掉而已。第三,河南格力公司对案涉空调不承担三包及六年包修服务,因为跨区销售侵害了他们的利益,但空调安装至今没有出现问题,李四的利益没有遭受损失。第四,李四经营健身房不是转让,而是经营不善倒闭,李四想将空调高价回收给张三,但张三不同意,李四于是向河南格力公司售后举报。

李四辩称,张三出售的空调不是格力公司正规产品,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李四受到误导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四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张三支付原告李四购买空调金额19400元的三倍即58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份,原告李四购买被告张三两台格力空调,2020年7月18日被告将原告购买的两台空调安装在原告经营的位于XX县八七路三家店西50米S+运动健身馆,并调试完毕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支付被告两台空调价款194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落款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的收据一份,载明:“凭证号码:NO191403,自收到:八七路三家店西50米S+运动健身馆,交来空调两台,人民币壹万九千肆佰,¥19400元”,并加盖编号为NO:豫K0028J的格力家用中央空调体验馆的印章。2022年6月9日,河南格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告知函一份,载明:“尊敬的格力中央空调用户:经格力空调市场调查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现场巡查,发现安装于河南省XX县鼎鑫楼上S+健身馆的格力空调设备无正规产品的生产序列号,河南格力空调对此类产品不承担三包服务的各项责任与义务,不提供六年保修服务。为了您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建议您通过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315消费者协会进行合理合法的维权!如有疑问,可以咨询格力授权经销商认证热线......特此函告。本告知函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河南格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6月9日”。庭审中,被告张三承认其将给原告安装的两台空调条码撕毁。2022年6月27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张三支付原告李四购买空调金额19400元的三倍即58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消费者陷入误解而购买其商品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购买空调用于其经营的位于XX县八七路三家店西50米S+运动健身馆,原告属于一般的消费者。从案涉空调不能享受格力公司的售后保修服务,被告在庭审中自称相关售后保修服务由被告提供可知,被告对其销售的系“无码机”属明知状态。据此,被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原告陷入误解而购买其商品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本案原告未要求退还空调,仅要求“赔三”即58200元,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案涉空调系正品格力空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一审法院询问其是否能够提供出售给原告的两台空调的正规购货渠道、购货发票、有无购货合同时,被告称均没有,故对被告辩称的出售给原告的两台系正品格力空调,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在出售空调时向原告说明系“无码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依法判决: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四三倍损失58200元。案件受理费6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三负担。二审中,张三提交的格力中央空调产品经销合同、官网售价打印件证据可以反映张三具备销售格力中央空调的资质,案涉空调的同类型产品官网售价明显高于李四购买价格。张三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张三具备销售格力中央空调的资质。李四购买空调单价9700元,官网单价13999元,差额4299元。其他查明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对张三的责任认定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张三具有销售空调的资质,其在收取货款后已经履行交付空调的合同义务,李四占有使用空调近两年时间,空调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张三亦承诺提供质保服务,李四能够实现合同目的。河南格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告知函不能证明案涉空调为假冒伪劣产品,格力公司内部的销售管理政策亦对外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张三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将出售产品为“刮码机”和相应的对售后、转让价值的影响等情况向李四进行了充分的告知,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李四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缔约过失,客观上给李四造成了物质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四通过熟人介绍联系张三购买空调,区别于到大型商超购买途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售价,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未出具发票,李四未尽到必要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对于己方的损失也存在过错,依据过失相抵原则,应适当减轻张三的责任比例。一审在未区分双方过错的情况下直接判令张三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事实依据和合理性不足,本院不予确认。结合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损失大小、获益情况等事实因素,综合考虑违约金的惩罚功能,依据民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张三李四支付赔偿款15000元。综上所述,张三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22)豫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主文为: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四1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张三负担500元,由李四负担75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多个司法办案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