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3日 7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四。
被告:河南省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河南省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四与宋某系合伙关系,均曾系被告河南省XX有限公司的股东,2022年6月23日,被告李四将公司股份70%转给案外人石某。2022年9月8日,被告李四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转给吴某。宋某至今占股30%。自2021年起,原告开始向被告河南省XX有限公司实际地址为**县七里营镇刘店村(原****三分厂院内)送货(废铁)共计46.04吨,扣除车皮22.96吨,净重23.08吨,被告又无故扣除900公斤,纯净重为22.18吨,每吨3,050元,货物共计价值67,649元。被告李四亲笔书写账本让原告拍照当做证据使用,宋某于2022年3月22日支付货款27,649元,剩余货款40,000元至今未支付。被告李四和宋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四、河南省XX有限公司欠张三货款30,000元,于2023年3月20日前付清;
二、如李四、河南省XX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河南省XX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23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实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李四、河南省XX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3年3月20日之前支付给张三。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