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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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胜诉。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4日 9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李某退还房款14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6日,原告在朋友介绍下从被告处购买秀A小区房屋,面积90平。原告于当日先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于2021年11月29日支付购房款13万元,被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收据内容载明:兹收到李某交来14万元,收款人张某。被告收到购房款后至今未与原告办理网签手续及交房,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手续,被告每次找各种理由推辞,后原告要求退还购房款,被告也同意退款但至今未履行。原告无奈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6日,原告李某向被告张某尾号8056的银行账户转款1万元,备注为适用房定金。2021年11月29日,原告李某向被告张某尾号8056的银行账户转款14万元,备注为经适房剩余款、李某2021年11月29日,被告张某出具《收据》一份,载明:“兹收到李某,交来140000元,人民币壹拾肆万元,¥140000元。收款人:张某”。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问被告,秀A的房子这个月好网签吗?还有第三笔钱是什么时候交,需要交多少。被告回答:月底或者月初吧,房管局领导去上海给孩看病了,等她回来,第三次的明年这个时候。后原告多次询问房屋交付事宜。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李某为购买房屋向被告张某转款140000元,被告张某出具《收据》,现购买房屋的交易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李某主张被告张某返还购房款14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即2023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质证及举证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多个司法办案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