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4日 4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三与被告河南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100000元及分红39893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河南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从2022年8月份起,每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元(先息后本),直至本金10万元及分红22639元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如果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执行,则从2022年7月14日起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诉讼费1549元,由被告承担,于2022年8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