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6日 1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三因与被上诉人李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2)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三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三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张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