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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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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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托人办理经济适用房,起诉后被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6日 29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三,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郑州市中原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四,女。

委托诉讼代理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原告丈夫与被告系多年认识的熟人,被告之前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后又在房产中介工作,对房地产行业相对熟悉,被告承诺原告可以购买位于中原区西流湖街道乐山路西、民乐路东、樊楼路北、昌达路南军安和平里小区房产,但需要缴纳七万元的中间费用,承诺若办不成功全额退还中间费用,并出具收据给原告。2017年4月20日被告依照原告安排去开发商河南xx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缴纳房屋首付款共计15万元。2018年11月25日被告通知原告向军安公司缴纳剩余款项20万元并签订购房协议,约定2019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到期原告并未拿到房子。2020年8月开发商河南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因涉嫌违法被公安机关逮捕,军安和平里小区牵扯到建筑商卖房等多个司法案件,房屋无法正常交付,被告损失严重。依照当初被告收据承诺,原告及原告丈夫向被告索要中间费用,被告承诺退钱3万元,且要求原告不追究其责任,多次催要在2022年春节前转1万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军安和平里小区房屋中间费用60000元(陆万元整)及利息(利息依照2017年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2017年年初,原告主动找到被告声称想要购买经济适用房。被告刚好有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开发的和平里小区的经济适用房资源。原告称只要为其寻找合适房源与开发商搭上线即可,自愿支付服务费7万元。后被告为原告介绍军安和平里小区经济适用房。2017年4月20日,经过被告牵线原告与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顺利对接并且签订了《房屋认购意向书》,确定了房屋具体位置、楼层、门牌号、面积、户型后,原告主动向河南省xx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交纳了15万元购房款。此时,被告已经完成了自身义务,以后不管卖房者还是买房者违约均与被告无关,被告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其支付的好处费6万元无事实依据。二、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房系保障性住房,国家对于购买人资格、经济条件,管理的准入和退出均有严格限制。本案原告为牟取个人利益,在没有办理经济适用房资格的情况下,想要通过非正规渠道(托朋友、找门路、走捷径)谋取经济适用房,这种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扰乱经济适用房管理秩序,助长社会不正之风,也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的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民事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应驳回起诉。综上所述,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好处费6万元并非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需要缴纳的款项,原告支付好处费6万元的行为显然属于违规请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身份证号4111xx43547)的和平里小区中间费柒万元整(¥70000)。除了购房人自己的原因,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买不成房,均全额退费(购房人户口原因也退)。

原告提交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显示:2017年4月20日张三向被告转款70000元,摘要购买郑州军安和平房子费用。

另查明,2018年11月25日,原告(乙方)与河南省xx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房屋认购意向书》一份,主要载明:甲方确认乙方房源为郑州市中原区(乐山路以西、民乐路以东、樊楼路以北、昌达路以南)和平路项目房屋一套,在签订本意向书时乙方向甲方缴纳房屋意向金350000元,购房单价以有关单位部门政策规定为准。合同还有其他约定。

原告提交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两份,载明:“2017年4月20日,兹收到41110xx043547交来购房意向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元”;“2018年11月25日,兹收到41110xx547交来购房意向金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及原被告提交证据可知,原告为购买经济适用房,找到被告运作,并向其支付7万元居间好处费。对于原告转账给被告的7万元,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具有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却通过支付被告7万元居间好处费,让被告运作购买经济适用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我国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本案中,原告的行为显然属于违规请托,这种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扰乱正常经济适用房管理秩序,该活动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合法,不应受到我国民事法律保护,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多个司法办案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