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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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6日 26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州A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三,女。

郑州A货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为其垫付的连带赔偿款4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利息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8日6时10许,被告雇佣人员李四驾驶豫A6P1Y2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河南省郑州市南三环路北侧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淮南街交叉口向西50米时,与王二步行由北向南横过南三环路北侧辅道时发生碰撞,造成王二严重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李四负事故全部责任,王二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二受伤住院治疗,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及被告赔偿其损失。原告依据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王二支付了赔偿款4万元,王二已经撤销对原告的执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挂靠关系,并于2019年2月22日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被告挂靠经营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声明:该车自挂靠之日起,该车发生的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及赔偿事宜与挂靠公司无关。现原告已经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向王二支付赔偿款4万元,被告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三未作答辩。

原告郑州A货运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1、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1份;2、结婚证1份;3、原告郑州A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丽丈夫魏世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电子回单打印件2份。拟证明:2019年11月18日,被告张三雇佣司机李四驾驶豫A6P1Y2号货车沿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北侧辅道由东向西行使与案外人王二发生碰撞,造成王二严重受伤。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经常支队第三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李四全责,王二无责任。后王二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由于涉案车辆挂靠在原告郑州A货运有限公司名下,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张三赔偿96044.62元,郑州A货运有限公司向王二支付了4万元人民币。第二组证据:郑州A货运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1份。拟证明2019年2月22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合同约定车辆基本车型为厢式货车,车牌为豫A6P1Y2,车辆为被告全资购买,被告为本合同挂靠车辆实际车主。第三组证据:《声明》一份。拟证明:2019年2月22日,被告张三出具声明一份,内容为张三为豫A6P1Y2的实际车主,该车辆挂靠在郑州A货运有限公司名下,保险审车自理,现本人声明,该车自挂靠之日起,该车发生的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及赔偿事宜与挂靠公司无关。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4万元。被告张三未向本院提交任何有效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9年11月18日6时10许,李四驾驶豫A6P1Y2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河南省郑州市南三环路北侧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淮南街交叉口向西50米时,与王二步行由北向南横过南三环路北侧辅道时相撞,致使王二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四负事故全部责任,王二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二被送往郑州市第二人民法院住院治疗54天,支出门诊检查费及住院费用65153.97元。后王二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经鉴定王二为十级伤残等;

二、豫A6P1Y2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郑州A货运有限公司,实际购买人为张三,该车挂靠在郑州A货运有限公司。张三李四是雇佣关系。该车发生事故时未投保交强险,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张三王二垫付医疗费10000元;

三、2020年9月2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二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96044.64元;郑州A货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王二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59660.97元等。判决生效后,2021年12月4日和12月27日,郑州A货运有限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张艳丽的丈夫魏世理的个人银行账户分两次向王二的个人银行账户各转款20000元,合计40000元。至此,(2020)豫010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

8、四、1、2019年2月22日,郑州A货运有限公司为甲方(入户单位)与张三(身份证号:412728197911185240)为乙方(购车人)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合同约定:一、车辆基本情况。车型:厢式货车,主车豫A6P1Y2,吨位0.87吨。......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案件。本案焦点问题:1、原告代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是否有权追偿的问题;2、原告是否有权全额追偿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问题。

一、原告代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后是否有权追偿的问题。

原、被告之间于2019年2月22日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双方是挂靠关系。按照该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在挂靠原告经营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根据该约定,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赔偿数额,除保险公司承担的数额,下余部分,应当由被告张三依据该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被告张三没有履行,由原告代其履行了40000元,该案执行完毕。原告代被告履行后,按照合同约定,有权向被告追偿。

二、原告是否有权全额追偿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问题。

原告不应全额追偿。理由如下:原、被告之间是挂靠关系,该挂靠合同是有偿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对车辆享有所有权等,原告为被告代办各种规费、行车运营手续,原告向被告收取服务费。同时,被告保证在原告统一参加车辆全部保险等。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显示豫A6P1Y2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时,没有投保交强险。原告作为被挂靠公司,没有尽到督促、审查义务,对豫A6P1Y2号轻型厢式货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存在一定过错或者过失。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及公平原则,原告有权按其代偿的金额40000元的80%,即32000元追偿为妥。原告向被告主张垫付款的利息,因合同没有约定,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A货运有限公司人民币32000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A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三负担640元,原告郑州A货运有限公司负担160元。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多个司法办案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