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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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拿回十几万欠款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5日 17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河南省A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郑州中原B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省A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原B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A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中原B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A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6258.44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合同》及附件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场地经营男装,原告需向被告支付经营履约保证金10000元,同时原告需向被告支付物业费、水费、电费、气费、取暖费。原告所卖男装的货款全部由被告收取货款后需扣除上述费用后向原告支付的相应的货款。合同约定被告以月度账期(每月1日-月底)的方式与原告结算,账期结束后6天出结算单,节假日顺延,原告登入供应商链系统确认并邮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货款。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将发票及结算单送至被告。合同一年一签内容不变。但是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底货款共计106258.44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下欠货款,被告每次均以各种理由推辞,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

被告郑州中原B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对金额无异议,但公司不愿承担利息和诉讼费。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合作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同意在位于(郑州中原)的B广场内为乙方提供一定面积的场地供乙方展示及提供(希文帝)品牌商品供甲方销售;乙方同意入驻B广场展示及提供上述品牌商品,并协助甲方销售,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开展合作;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如愿继续合作,可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协商一致,续签本合同;甲方按售价倒扣甲乙双方约定的商业折扣后,与乙方进行结算货款,甲方的商业折扣为23%;甲方按月度账期(每月1日-月底)与乙方结算,账期结束后5天出结算单,乙方确认后10至15天按结算金额提交结算单(加盖乙方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税务局规定版式的发票专用章)给甲方(节假日不顺延);甲方收到盖章的结算单及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增值税发票后于30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以支票、商业票据、银行汇款等方式向乙方付款,付款银行手续费、支票工本费等由乙方承担,如需变更由双方出具书面文件确认,甲方有权事先通知乙方变更结算期的起始时间,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提交甲方的结算发票必须是国家规定的税率为13%的合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盖有乙方单位发票专用章,在本条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甲方。2021年8月24日,原、被告就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合作签订了《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同前述《合作合同》。同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就有关合作汇总相关费用,包括刷卡手续费、物业费、水电费、等收取及结算等事宜达成补充约定,并约定:上述各项乙方需承担的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本协议签订后直接交纳给甲方或在与乙方进行货款结算时从归乙方货款中予以扣除,但需书面通知乙方。如归乙方货款不足以抵扣乙方应承担费用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交费通知后3日内补交相应款项,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需按应付未付款项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案涉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理应恪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6258.44元,被告亦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原告主张利息,被告于2021年11月13日收到原告为其开具的发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故被告应于2021年12月24日前支付原告上述货款,被告逾期未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酌定支持以106258.4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上浮50%即年利率5.7%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对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中原B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A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6258.44元以及利息(以106258.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5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A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A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33元,由被告郑州中原B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多个司法办案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