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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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2日 14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某李某

原告郑某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4倍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7月31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转款40000元,于2019年8月2日向被告转款40000元。转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为做生意之故,今收到郑某以现金出借的80000元,借期三个月,2020年10月1日到期时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3%计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张某。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辞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某李某未答辩。

根据原告的诉讼意见,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否合理、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郑某提供的证据有:1、微信转账记录截屏3份及借条原件一份,2019年7月31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9年8月2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证明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证据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2019年4月11日被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证据3、郑州市个人房屋产权信息表,2019年12月21日二被告购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86号院1号楼1单元5层506室房屋一套。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主要用于共同做生意及购买房屋。被告张某李某未提供证据。

法院确认,原告郑某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法院予以采信。

依据原告诉讼意见、庭审、举证,法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张某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4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7月31日,被告张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转款40000元,于2019年8月2日向转款40000元。转款后被告张某2020年7月份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为做生意之故,今收到郑某以现金出借的80000元,借期三个月,2020年10月1日到期时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3%计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张某”。经查,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86号院1号楼1单元5层506室房屋,郑州市个人房屋产权信息表显示购房人系李某,共有情况系共同共有。另查明,申请人郑某2021年12月29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8万元。法院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豫0727民初52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李某名下的房产。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均为自然人,双方之间进行了资金融通,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郑某履行了出借义务后,被告张某应当偿还原告郑某借款80000元。原告郑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4倍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郑某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还款责任,经查,借条上借款人不显示李某,原告也未提供证明案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某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多个司法办案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