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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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胜诉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2日 13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四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保证金7500元、租金75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上述费用暂计为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4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A座1409-1410号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租金每月7500元,租期两年,自2021年5月18日起计算至2023年5月17日止,另原告需向被告缴纳7500元保证金,待合同期满解除时,被告验收房屋结构,水电、物业费等费用无异议时,一次性退还原告。合同第八条约定:原告只要退租均需提前30天告知被告,若未履行,原告违约需赔偿被告违约金为2500元。2021年10月22日,原告告知被告要退租,对方明确表示同意。原告于2021年11月21日从涉案房屋搬走并恢复了房屋内的隔断,房东已经验收上述房屋。在租赁期间内原告并不拖欠被告任何租金也没有其他违约行为,但被告拒绝向原告退还保证金及租金,原告无奈,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四辩称,一、原告主张保证金7500元及房租7500元,无证据证明。二、根据原告提供的交费时间,第一次是8月13日交纳7500元租金,第二次交纳的时间是9月8日。根据合同约定,8月18日至11月17日本季度租金的交纳时间为8月3日,原告未按时交纳租金,每日加收日租金30%滞纳金,原告还欠被告钱(并未计较)。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显示,其第一次说不租时是10月22日,次月的17日租金耗尽,原告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提前30天告知被告。四、11月17日租金耗尽,11月22日搬走,而合同中第三条约定,按季交房租应为22500元,应提前15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五、因为合同期限为2021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共计两年,租金才以7500元交易。合同约定单方违约需赔另一方7500元。原告实际确定不租时间为11月3日,临近年关突然未按合同时间退租,中间有人看房,原告不让别人看,导致房子至今还空着,每月房贷8500元,这个损失是不是由原告来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4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A座1409-1410号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租期两年,自2021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租金每月7500元,按季交付,应提前15日一次性支付,如未能按时交纳租金,每日将收30%的滞纳金,否则被告有权终止合同。合同履行期间,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违约金7500元。原告向被告交纳7500元保证金,待合同期满解除时,被告验收房屋结构,水电、物业费等费用无异议时,一次性退还原告。原告只要退租均需提前30天告知被告,若未履行,原告违约需承担赔偿被告违约金的责任。2021年5月21日,案外人张聪聪向被告转账3万元。2021年8月1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21年8月18日至9月17日租金7500元。2021年9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21年9月18日至11月17日两个月租金15000元。2021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物业费1个月零12天物业费1050元及电费136元,共计1186元。2021年9月10日,原告向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5013.8元。2021年6月10日、10月5日,原告向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费300元、200元,共计500元。2021年10月22日,原告通过微信告知被告其要退租,被告表示知道了。原告于2021年11月21日从涉案房屋搬离。庭审中,原告陈述案外人张聪聪系其合伙人,张聪聪向被告转账的3万元系涉案房屋2021年5月18日至8月17共三个月租金22500元及保证金7500元。被告陈述,只要收到租金和押金就行,不管是谁在使用,故没有向原告主张三个月租金22500元及保证金7500元。原告陈述其主张被告退还一个月租金7500元的理由是,2021年7月6日至20日大暴雨,2021年8月1日至28日因疫情涉案房屋被封控,无法开门,这些是不可抗力。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合同约定原告只要退租均需提前30天告知被告,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通过微信告知被告其要退租,并于2021年11月21日搬离涉案房屋,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原被告双方协商水电物业费与剩余的四天房租进行折抵,根据原告水电物业费交费情况、未支付租金情况及房屋租赁市场交易行情,本院对原告主张剩余水电物业费与未支付的4天房租进行折抵予以认可。故,原告因租赁涉案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物业等各项费用已结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7500元。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5月14日签订涉案《租赁合同》,案外人张聪聪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告转账3万元。原告陈述张聪聪系其合伙人,张聪聪向被告转账3万元系涉案房屋2021年5月18日至8月17共三个月租金22500元及保证金75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后续交费情况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涉案《租赁合同》约定的保证金7500已交付。原告作为合同相对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合同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7500元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一个月租金7500元的诉请,原告陈述2021年7月6日至20日大暴雨,2021年8月1日至28日因疫情涉案房屋被封控,无法开门,这些是不可抗力,主张被告退还一个月租金7500元。疫情及暴雨均系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非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原告可以申请减免房租,但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告支付了2021年8月18日至9月17日租金7500元,于2021年9月8向被告支付了2021年9月18日至11月17日两个月租金15000元。在上述期间,原告依然足额支付了租金,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被告亦未主张滞纳金,这正是原被告共担风险、互帮互助、和谐相处社会价值观的良好体现。同时,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原告再主张被告退回一个月租金75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三保证金7500元及利息(以7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多个司法办案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