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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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案,成功帮助当事人拿回劳务报酬。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2日 11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白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张某

原告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资119710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11日起按照年息12%计算至实际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1与被告2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承包工程让手下工人干活,被告2主要负责从甲方处领取工程款和向工人发放工资。2022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原告带领的工人按照被告1及被告2的要求在郑州市二七区****东区亚星观邸施工,施工内容是粉窗户,大工每天280元,小工每天180元,车费每天200元。原告带领的工人共干18天车费3600元,大工90个工钱25200元,小工57.5个工钱10350元,工钱合计39150元。2022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原告带领的工人按照被告1及被告2的要求在郑州市二七区****东区亚星观邸地下室施工,施工内容是粉地下室墙,大工每天280元,小工每天180元,车费每天200元。原告带领的工人共干5天车费1000元,大工23个工钱6440元,小工17个工钱3060元,工钱合计10500元。2022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原告带领的工人在郑州市二七区侯寨郑州中建机械厂施工,施工内容是粉墙、支架子,粉墙大工每天280元,小工每天180元,车费每天200元。厂房两米以上部分属高空作业,需要支撑高架作业,被告同意涨工钱大工每天350,小工200元,原告带领的工人共干8天车费1600元,粉墙大工6个工钱1680元,粉墙小工8个工钱1530元。上架子大工15个工钱5250元,上架子小工15个3000元,工钱合计:11460元。2022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原告带领的工人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意路龙湖一街###御宾府施工,施工内容为砌小砖,砌砖大工每天280元,小工每天180元,车费每天200元。原告带领的工人共干4天,砌砖大工26个工钱7280元,小工20个3600元,工钱合计:11600元。2022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原告带领的工人在郑州市中原区化工路砌甲机(加气)块,大工每天280元,小工每天180元,车费每天200元。该工地应支付工人工钱80820元,被告支付一部分还剩47000元未支付。2022年6月11日,被告1王某就上述涉案工地工人工资分别向原告出具了5份《欠条》。按照上述顺序分别欠原告工人工资39150元、10500元、11460元、11600元、47000元,共计为119710元未支付,并同时在《欠条》中承诺2022年6月11日起一月内付清,如不付清,按月息1分付。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工人工资,被告每次均找各种理由推辞。

被告王某辩称:二七区亚星观邸粉窗户、粉墙,甲方没有将工程款给到位,我也打过条了,但账还没有算清;龙湖一街###御宾府工地、中原区化工路砌加气块垒砖,原告垒的砖不合格全部扒了,甲方不给钱,不但不给工费还要扣我料钱;郑州市二七区侯寨郑州中建机械厂工地施工,我打的欠条我认。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称我跟王某合伙不是事实。我和王某2022年2月10号,我和王某办离婚手续,因为疫情原因没有办成。我之前不认识老白(白某),我干我的工地,王某干他的工地。我有我的工人,不会用白某的工人,我的工人工价低。我去工地找王某跟原告没关系。我确实去过亚星观邸,我没有给原告打过电话,没有给原告发过工资,我也没有领过王某工地的工程款。南三环工地我去了两次,一次是去工地看一下王某,担心他会赔钱,另一次是给王某送吃饭的钱。我找过工人给王某干过活,是白某他们没有干完我们接着干的,现在我工人的工钱还没有发完,欠了一万多元,后来工地上给我打了七千多。化工路工地我不知情,其他的我也不知道。王某干的四个工地,哪个工地的公司也没有给过我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对账单内容相互印证,与本案密切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照片、原告代理人与张某通话录音及孙某李某证人证言,能证明部分案件事实,但不足以证明涉案工地系王某张某合伙承包或共同经营;被告王某庭后提交的转账记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某提交的工程罚款单及手机截图不足以推翻原告白某提交的2022年6月11日欠条的证据效力及其拖欠原告白某工资款的事实。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白某带领的工人分别为被告王某在郑州市二七区****东区亚星官邸施工粉窗户、粉地下室,郑州市二七区侯寨郑州中建机械厂粉墙、支架子,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意路龙湖一街###御宾府砌小砖,郑州市中原区化工路砌加气块。后经双方在一起核算,王某2022年6月11日,就涉案工地拖欠原告白某带领工人的工资向原告出具了5份欠条,欠条内容分别显示:“亚星粉墙地下室10500元-壹万零伍佰元整-王某2022.6月11号,一月以内清,如没付,按月息一分付”;“亚星观邸粉窗户工人工资39150元-叁万九千壹佰伍拾元-王某2022.6.11号,一月以付清,如不付按月息一分付”;“侯寨粉墙工人工资11460元-壹万壹仟肆佰陆拾元-,王某2022.6月11号,一月以付清,如不付清按月息一分付”;“龙湖一街垒小砖工人工资11600元-一万一千陆百元-王某2022.6.11号,电话18695851628,一月以内付清,如超按月息1分付”;“今欠白某化工路1-29粮库工程款(工人工资)47000元-肆万柒仟元整-约定1月以内(7月11日前)还清,如超清按月息一分付”。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与被告王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王某拖欠原告白某工人工资共计119710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白某支付欠款及利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系被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共同承包,或者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日常所需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白某工资款119710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12日起以1197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白某其他诉讼请求。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多个司法办案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