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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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9日 4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孟虎,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男。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及利息1253.53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10日),共计2125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初,被告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经五路会组办农贸市场的一个面条摊位出租给原告,口头约定租金每月3000元,原告需向被告缴纳10000元摊位定金。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摊位定金10000元,被告收到定金后至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摊位,该市场至今也未正常对外营业,原告的经营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原告的定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退还定金,被告每次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大概在2021年1月份不到2月份的时候找我,说要租赁我在经五路、红旗路的房子。我当时没有同意,后来2022年2月份我收到原告给我支付的一万元租房的意向金,收到之后2022年5月份我给原告提供房屋,但是2022年4月份的时候原告说不租了。由于原告违约,我没有将钱款退还给他。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账单详情截图一张,显示:2020年10月26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10000元。原告提交2021年6月1日其与被告的语音聊天记录文字版,内容载明:原告“那个经五路那个都不搞了,确定不搞了是吧”,被告“这边弄吧,钱都退给你就行了,总共你们十三个商户,不是你自己”,被告“人家咋着咱咋着,农贸市场要搞咱就搞,不搞到后来这个钱一收回来,钱退给你就行了,别管人家,你的给你就行了啊”,原告“嗯呢行吧”。原告提交其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2022年5月23日,原告“许经理,在不在”,被告“在”,原告“经五路那个押金可以退了吧”,被告“说的是这个时候儿退不出来,把我干掉了都没退,退不出来。他这面出事儿了,现在退不出来,还有疫情,不是疫情还好点,啥也弄不成”,原告“那啥时候能退”,被告“不过你这个事儿我给你操着心嘞......”

庭审中原告称其向被告转账的1万元系定金,被告称该1万元系租房意向金,自认上述钱款并未向原告退还。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出于租赁房屋的目的向被告转账1万元,被告在庭审中亦予以认可。原告主张该10000元系定金,被告辩称该10000元系租房意向金,对此原告未提交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在与被告的微信聊天中称上述钱款为押金,故原告以适用定金罚则为由主张被告双倍返还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的租赁目的无法根本实现,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10000元钱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4日起按照同表述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4日起按照同表述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刘某承担83元,被告张某承担8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多个司法办案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