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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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XX、刘X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1日 8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3月10日,原告岳XX与被告XX酒店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岳XX以自己购买的正弘凯宾城XX8层XXX号房屋(面积79.28㎡)投资,被告以资金投资,合作经营XX酒店,合作经营期限为十年,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房屋折旧资金,标准为1.2元/平方/日,前两年期满不递增,以后按每二年递增5%。自2016年7月1日计算折旧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季末结清。案涉房屋系原告岳XX、刘X共同共有。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及时支付折旧费(租金),原告曾诉至本院。2021年7月13日,本院做出(2021)豫0103民初7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鉴于被告的经营状况,不支持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的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21年3月31日以前的租金47299.64元。2021年7月26日,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岳XX与被告XX酒店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做出的(2021)豫0103民初7361号民事判决书,不支持原告要求继续履行的请求并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21年3月31日以前的租金。而被告在2021年7月26日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故原告主张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的租金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该期间的租金为12167元。被告通知原告收房时,双方正在诉讼期间,故被告辩称原告拖延收房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岳XX、刘X租金12167元。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多个司法办案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