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1日 8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3月10日,原告岳XX与被告XX酒店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岳XX以自己购买的正弘凯宾城XX8层XXX号房屋(面积79.28㎡)投资,被告以资金投资,合作经营XX酒店,合作经营期限为十年,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房屋折旧资金,标准为1.2元/平方/日,前两年期满不递增,以后按每二年递增5%。自2016年7月1日计算折旧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季末结清。案涉房屋系原告岳XX、刘X共同共有。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及时支付折旧费(租金),原告曾诉至本院。2021年7月13日,本院做出(2021)豫0103民初7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鉴于被告的经营状况,不支持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的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21年3月31日以前的租金47299.64元。2021年7月26日,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岳XX与被告XX酒店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做出的(2021)豫0103民初7361号民事判决书,不支持原告要求继续履行的请求并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21年3月31日以前的租金。而被告在2021年7月26日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故原告主张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的租金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该期间的租金为12167元。被告通知原告收房时,双方正在诉讼期间,故被告辩称原告拖延收房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岳XX、刘X租金121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