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1日 1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被告滕XX向原告李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2019年9月11日,今滕XX欠李XX3万7千元,定还”。
2、对于欠条的形成原因,原告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动员原告微整并让原告将37000元打入其指定账号,因被告迟迟联系不到医院承诺退钱,后原告报警,在警察的调解下被告出具了该欠条。被告称欠条是被告在派出所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款事实不存在,原告的整容费用是支付到案外人账户,不应由被告退还。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其欠原告款项37000元,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7000元,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欠款已全部清偿,或证明剩余欠款金额与原告主张不符,故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滕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X欠款3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