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1日 1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自2018年至2019年期间,宋XX用原告手机通过多家网络贷款平台贷款,因办理分期还款产生手续费。自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费XX收到网络贷款后通过支付宝向宋XX转账共计158338元;宋XX向费XX偿还107582.08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分期还款明细,截至庭审之日,原告已偿还分期手续费共计14306.91元。
本院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合同无效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出借给被告的部分款项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向被告转借,该借贷合同系无效合同,但原告贷款存在损失,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分期手续费,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支持被告宋XX偿还原告费XX借款50755.92元及分期手续费14306.91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费XX借款本金50755.92元及分期手续费14306.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