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1日 6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在郑州市相识。2014年12月份,被告雇佣原告在郑州市西区为其搞家庭装修工作,2019年8月27日,被告又雇佣原告在临沂县搞室内装修。截止2019年11月15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动报酬人民币35100元及利息2600元。被告杨XX于2019年11月14日及15日为原告高XX出具欠款条两份,该第一份欠款条内容为:“欠条,今欠高师傅现金叁万伍仟壹佰元整(35100元)定于2020年元月1日归还,利息2600元。借款人:杨X,身份证号4102251987××××××××。2019、11、14。”第二份欠款条内容为:“欠条,今欠高XX泥工工费叁万伍仟壹佰元整(35100元)定于2020年元月15日归还,欠款人:杨XX,身份证号码:4102251987××××××××,电话:177××××8925,日期:2019、11、15,地址:河南省兰考县,郑州市商鼎路通泰路崔庄社区XXX楼东西。”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杨XX为原告出具的35100元欠款条两份;本案庭审笔录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依法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是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35100元及利息2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以35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请,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高XX劳动报酬人民币35100元、利息2600元,共计377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5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