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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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刘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9日 3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下半年,被告刘XX雇佣原告马XX在郑州市××区××中学广场铺设楼梯石材。工程完工后,被告刘XX出具《郑州XX工地结算单》一份,载明“工人马XX铺石材楼梯广场大厅石材共计壹仟捌佰平方,每平方人工费叁拾元整,共计工人工资伍万肆仟元整,另补工费壹仟元,已支付工人工资贰万肆仟元整,还下余款叁万壹仟元整,下余款公司在支付款时优先支付马XX,不得挪用。结算人刘XX。结算以后在干的工程由刘XX来结算,按上面协议支付,在此期间马XX不得在公司闹事,否则刘XX有权力拒支工人工费。刘XX”。原告马XX在结算单上两处签名确认。2019年10月22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3000元,2020年1月19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20000元。2020年1月21日下午15:19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一份表格截图,并称“你看看,老伙计,除了这个楼梯不是你铺的,旁的都是你铺的,平方数对不对”,原告回复“不全,应该还有……”,被告再次发送表格截图一份称“你再看看这个……最底下的对不对”,原告回复“这回我看着中了,就是这么些,32项……高X统计的就是三十多项……你再合计合计看是多少钱”,被告称“我到晚上合计,这会正忙着呢”。

庭审中,原被告对于下列问题存在争议:1、对于结算单的形成时间。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原件上不显示落款时间,被告提交的结算单复印件落款处显示手写时间“2019年10月18日”。原告称:出具结算单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概在2020年1月19日之后、2月份左右。被告称:2019年10月18日出具结算单,当时结算单原件交给了原告,被告手里拿的是结算单的复印件,复印完后被告当场在上面添加日期,当时原告也在场看着,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下午向原告发送的微信是因为在2019年10月18日结算后原告又对该结算量有异议,被告向其发送工程量表格,让原告确认,后来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对于结算单中载明的已支付工人工资贰万肆仟元的具体支付时间及形式。原告称:2019年8月6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1000元,2019年10月22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3000元,2020年1月19日被告通过建设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20000元。被告称:在2019年7月-10月之间,通过现金分五六次陆续交付原告。3、被告称原告拿走了三轮车、瓷砖切割机、铁锹、灰槽、尺杆、电缆,及因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进行维修花费5000元;被告对此未提交证据。原告称:在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自认三轮车在工地已经丢失。另外瓷砖切割机是由原告本人所带的工具,铁锹、灰槽、尺杆、电缆使用后均按要求放在工地现场,上述物品原告没有带走;工程质量不合格是工地地基下沉,原告只是铺地板砖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与原告无关。

本院认为,原告马XX向被告刘XX提供劳务,被告刘XX应向原告马XX支付相应劳务费。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其劳务费31000元,提交了结算单予以证明,被告对结算单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结算单形成时间是2019年10月18日,其在之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1月19日共计又向原告支付23000元。对于结算单的形成时间,被告提交的复印件上有被告手写时间“2019年10月18日”,原告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原件上虽不显示落款时间,但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2020年1月21日下午双方仍在核对施工数量,故该结算单的形成时间应晚于2020年1月21日,被告辩称结算单系2019年10月18日出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结算单中载明的已支付工人工资贰万肆仟元,原告认可除被告所提交的两笔转账(2019年10月22日3000元、2020年1月19日20000元)外,另有2019年8月6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的1000元;被告称系通过现金分五六次陆续交付原告,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不予认可,本院对被告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已支付款项应为结算单中载明的已支付工人工资。被告辩称原告拿走了三轮车、瓷砖切割机、铁锹、灰槽、尺杆、电缆,及因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进行维修花费5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31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XX劳务款3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多个司法办案单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