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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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不到18000,打完官司赔偿29000多

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9日 564人看过 举报

2022-04-29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4月18日18时30分,赵XX驾驶豫A×××××号车沿百荣内部道路由东向南左转弯时未保持安全驾驶遇李XX骑行森地电动车沿百荣内部道路由南向北直行发生碰撞,车损两辆,李XX受伤。本次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XX负事故全部责任,李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1、鼻骨骨折(左);2、鼻窦囊肿(右);3、面部挫裂伤。原告于2020年5月5日出院,共住院17天。出院医嘱:1、继续冲鼻、口服药物治疗;2、避免受凉感冒;3、1周后复诊;4、不适随诊。原告共花费医疗费用12256.34元,门诊费用1216.43元。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对原告申请伤残等级等委托河南省第X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河南省第X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8月29日作出鉴定意见:1、李XX的损伤程度达不到伤残评定标准。2、李XX的误工期评为伤后60日,伤后30日内建议一人护理(住院期间护理人数遵医嘱),伤后30日内建议加强营养促进损伤恢复。3、李XX的后续治疗费8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200元及检查费363.50元。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310元、停车费320元。

另查明,豫A×××××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含不计免赔率),保险限额100万元,发生事故时,该保险在有效期内,该车挂靠在被告郑州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XX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赵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豫A×××××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赵XX、郑州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对原告的损失计算如下:原告共花费医疗费13472.77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17天,本院结合原告伤情、医嘱及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误工费7702.68元,护理费为3851.34元,营养费为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50元,交通费为150元;原告支付停车费320元、车辆维修费31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2563.50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后续治疗费8000元,由司法鉴定意见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李XX医疗费13472.77元、误工费7702.68元、护理费3851.34元、营养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交通费150元、车辆维修费31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

二、被告赵XX、郑州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XX鉴定费及检查费2563.50元、停车费3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付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孟虎,电话:157-3883-3976,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河南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曾在法院、刑侦大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2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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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120********02 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