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9日 2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3月13日-2020年9月18日,二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布料。被告耿XX提货后出具收货单并签字。2020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耿XX对账,确认二被告自认尚欠原告103151元货款没有支付。2021年4月28日,被告任XX偿还了10000元货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收货单、微信记录等可以印证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3151元未付的事实,故对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耿XX、被告任XX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郑州市XX纺织商行剩余货款9315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3151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