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孟虎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9日 2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班X与被告张XX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元,并于2020年11月12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张XX向班X借到人民币25000元,约定于2021年4月12日前还清。2021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还款2000元;6月1日,被告向原告还款500元;6月20日,被告向原告还款1000元;8月26日,被告向原告还款2400元;尚欠19100元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款明细、录音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转款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为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100元及逾期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班X借款本金19100元,并以19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