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剧场
大伟和小丽是一对年轻的夫妻,因为性格不合要离婚。他们目前居住的房子,是大伟在婚前全款购买的,但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那么,这种情况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有影响吗?离婚时应当怎么处理呢? 法律条文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房屋的孳息,主要是指房屋的租金。房屋的自然增值,是指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的增值,俗称房屋涨价。那么房屋的租金和涨价部分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依法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房屋的装修、改建、翻建、新建或扩建既不属于孳息,也不属于自然增值,法律上称为添附。 1)房屋的装修:只是对房屋的价值产生了一定地影响,对房屋的产权归属不产生影响,对于房屋的装修损失,离婚时,房屋产权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应地补偿款。 2)房屋的改建、翻建:是在原房屋的基础上进行的,只是对房屋的价值产生了一定地影响,对房屋的产权归属也不产生影响。但是因改建、翻建使原房屋增值的部分,离婚时,房屋产权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应地补偿款。 3)房屋的新建、扩建:新建是指从无到有新建的房屋。扩建是指在原房屋的基础上扩大增加了部分房屋。那么新建、扩大部分的房屋依法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屋归属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应地折价款。 结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房屋是大伟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产权依法属于大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两人共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对于房屋的装修损失,离婚时,大伟应向小丽支付相应地补偿款。 主讲人:闫贝洁 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领域: 公司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等民商事诉讼或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