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剧场
大伟和小丽是一对年轻的夫妻,因为性格不合要离婚。他们目前居住的房子,是大伟的父母,在大伟婚前全款购买的,在大伟结婚后,房产证登记在大伟和小丽夫妻双方的名下。 大伟的父母为大伟结婚而全款购买房屋,那么离婚时,这所房子是属于大伟的个人财产?还是大伟和小丽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呢? 法律条文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结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房屋是大伟的父母出全款购买的,如果房屋只登记在大伟名下,依法属于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大伟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小丽无权要求分割。 但是,该房屋虽然是由大伟的父母出全款购买,但婚后将房产证登记在大伟和小丽夫妻二人名下,依法属于夫妻一方的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与,该房屋依法属于大伟和小丽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离婚时,该房屋应当作为大伟和小丽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屋归属一方,应按房屋的市场价向另一方支付相应地折价款。 主讲人:闫贝洁 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领域: 公司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等民商事诉讼或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