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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合融律所 时间:2019年04月29日 6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和B于2000年签订了关于农村的房屋买卖协议两份,一份包含房屋、周边的附属设施(院坝、竹林、、、、),另一份只有房屋,不包含周边的附属设施。后A去世,房屋和周边附属设施被复垦补偿,补偿款支付给了B,A的配偶C拿着只包含房屋,不包含周边附属设施的买卖协议起诉B和政府,要求支付除开房屋以外周边附属设施相关的补偿款,一审期间,B没有应诉,法院作出了缺席审理和判决,判决B败诉,支付除开房屋以外周边附属设施相关的补偿款给C。B领取到判决书后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于是委托我所律师为其代理二审,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我方提交了另一份除房屋以外,还包含了周边附属设施的买卖协议、证人证言、录像(房屋及周边附属设施的使用现状)、2000年双方买卖发生时签订的收条、另外关于田地的转包协议等证据,二审改判支持我方,不向C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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