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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北京XX公司、重庆XX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合融律所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3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与被告重庆XX公司、北京XX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刘X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北京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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