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章华|时间:2021年01月16日|7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保证合同中保证义务成功免除案
一、案件与判决书摘要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902民初2368号
原告:高某
被告: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章华,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为其朋友雷某担保的欠54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预留原告借款80000元人民币给雷某用于拆借还款,约定2018年2月还款并且承诺有4000元手续费。2018年雷某还款30000元,尚欠原告50000元本金与4000元手续费未还。遂雷某于2018年3月31日重新出具了借款54000元的借条且有被告作为担保人的借条给原告,约定2018年4月25日前归还借款。此后,雷某并未按约定还款,
……
本院认为: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被告在案外人雷某向原告借款时保证,保证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被告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故被告对案外人雷某应在2018年5月20日前偿还的54000元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
二、案件点评:
本案是保证合同纠纷,因债务人不具有偿还能力而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在合同时间内提出,不提出将视为放弃权利。因此及时行权很重要。本律师抓住这一点,成功为免除了保证人的保证义务,避免承担相应责任。
三、律师提醒:
1、对于保证人,很多人碍于朋友面子而给人担保,后因朋友还不起债,而被债主追到自己头上来,给自己造成巨大麻烦。因此担保需谨慎。
2、作为债权人,碰到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应及时行使权利,可要债务人还,也可要保证人还。避免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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