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章华|时间:2021年01月16日|8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年婚约财产成功返还案
一、案件与判决书摘要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902民初5060号
原告:朱某,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章华,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1,女,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
被告:易某2,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
被告:孙某,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原告朱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易某1、易某2、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章华、被告易某1、易某2、孙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查明的事实
2018年11月中旬,原告与被告易某1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双方决定结婚,原告向被告易某1、易某2、孙某支付了3万元订婚礼金。原告为购买三金(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花费25000元。订婚礼当日,原告向被告易某1、易某2、孙某支付了3000元压箱子的礼金。举办订婚酒宴后,原告与被告易某1前往广东打工,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分手,至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因被告易某2、孙某系被告易某1的父母,且全程参与双方的婚事,应系本案当事人。
……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易某1、易某2、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返还礼金、三金等共计人民币58000元。
……
二、案件点评:
本案是常见的婚约财产纠纷,因双方感情破裂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双方就婚约财产是否退、退多少,发生争议,达不成意见。后经法院依证据查清相关事实后,给予合理金额的退还,成功为男方争取到合理的利益,避免较大损失。
三、律师提醒:
1、男方给付彩礼一定要留有相应的痕迹,避免后期发生纠纷,对具体多少金额说不清楚。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
2、现在彩礼金额越来越大,有一定合理性,但也给很多家庭带来了压力。因此量力而行,理性给予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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