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起诉指控被告人汪XX、杨X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4年5、6月,被告人汪XX得知焦X、梁X等人注册成立了XX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以及浙江省温州市正着手实施“甬温台高速公路复线温州瑞安至苍南段”建设工程项目。被告人汪XX通过被告人杨X介绍认识李X1、付X。被告人汪XX、杨X向李X1、付X谎称汪XX系A公司总经理,已找到高层领导承接上述项目并已筹集投资款4亿欧元到账,目前急需前期招待费用人民币500,000元,诱使李X1相信提供前期招待费即可承接该项工程获取巨大利益,从而骗得李X1人民币185,000元。
庭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