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子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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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诉排除妨碍纠纷,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请求,我方被告无责

发布者:徐子明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8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喻XX、喻XX、喻XX、喻XX分别喻XX的长子、二子、三子、四子,喻XX已于2017年病故。喻XX原有房屋(以下简称老宅)位于周家河村××号,喻XX于1999年病故后,喻XX之妻杜XX由其子分别轮流赡养并共同生活,老宅由喻XX管理使用。2004年,喻XX与被告龚XX合伙开办养猪场,喻XX将喻XX老宅拆除,并在该宅基地上建设猪圈用于养猪,同时在该老宅宅基地上建设一间45平方米的房屋。2005年9月25日,喻XX与被告龚XX签订协议,喻XX退出养猪场经营,其投资的17000元,加屋款2500元及工资3100元,合计22600元,由龚XX支付给喻XX。此后,案涉宅基地一直由被告使用。2012年1月24日,被告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原基改建兴建房屋,该村民委员会同意被告原基改建兴建房屋,随后被告在包含案涉宅基地在内的范围内兴建房屋。

另查明,根据武汉轨道交通远景所线网规划,开工时间2017年7月28日,开通时间2019年底或2020年。

2018年7月28日,政府发布公告: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集约节约用地,促进区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将XX村等8个行政村列入新农村建设整村集并XX范围。2020年1月,XX村整体拆迁,被告包含案涉宅基地在内房屋已拆迁完毕。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喻XX、喻XX、喻XX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所谓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权受到他人的现实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因此,排除妨害应当以物权受到他人的现实妨害为前提。三原告是基于其父喻XX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对宅基地继承权而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排除妨害。无论三原告对案涉宅基地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现已拆迁完毕,该宅基地已然恢复至原始状态,排除妨害的现实妨害事实和行为已不存在,故对三原告仍然要求二被告XX非法占有原告的宅基地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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