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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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协议在执行中的效力是什么

作者:张文超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95次举报
2023-11-28

一、债务转让协议在执行中的效力是什么

1、人民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债务人要转让债务的,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如果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行为有效。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转让的形式包括哪些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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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超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鸡西市政协委员,鸡西市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鸡西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鸡西市检察院听证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鸡西
  • 执业单位: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3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
1230320********0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