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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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格式条款的规则有什么

作者:张文超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37次举报
2023-11-28

一、订立格式条款的规则有什么

1、订立格式条款的规则有:提示规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格式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及说明;公平规则:格式条款不得以任何约定形式排除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主要合同权利。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订立格式条款有何注意事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有以下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采用格式条款就以下事项进行免责的,该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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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超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鸡西市政协委员,鸡西市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鸡西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鸡西市检察院听证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鸡西
  • 执业单位: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3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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