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8月8日,郝某在原有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的情况下,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44mg/100ml)驾驶汽车,因采取措施不当与刘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郝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过鉴定刘某不构成重伤。
公诉机关于2015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起诉书中指控郝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道路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同时鉴于郝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或检验》饮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若行为人以自己没有意识到自己是醉酒驾驶或者强调自己没有主动饮酒,在驾驶之后才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不能作为不构成本罪的抗辩理由。
因此,郝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事后当事人委托到景贤律师事务所,景贤律师团队接到该案件后,积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准备完善的代理意见书,景贤律师秉持的“专注、专业、专心”的服务理念,最终维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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