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6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刘某驾驶厢式货车上路行驶,在四队路口遇到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于某,刘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将于某撞倒,造成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弃车逃逸。
2017年1月27日刘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36天,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中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颞叶脑挫裂伤、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等。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在事故发生后刘某与于某达成谅解,协定赔偿于某8万元,于某建议司法部门对刘某从轻处罚。关于其他赔偿,于某将刘某、车辆保险公司及车主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经于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于某的伤情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7年11月21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于某颅脑损伤所致智能损害评定为九级伤残。但在法院开庭审理期间,于某因各种疾病,于2018年2月21日死亡。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要求被告按照伤残鉴定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因为于某已经死亡,残疾赔偿金不应按照20年计算,应计算到其死亡之日。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是财产性权利,于某的近亲属有权利继承,因此判定于某的残疾赔偿金按照伤残等级计算20年。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所依据的是定型化的理论,其计算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即不管伤者实际能活多长时间,其残疾赔偿金按一定年限计算的,伤者在鉴定后去世的,并不影响其残疾赔偿金的获得。
劳动能力丧失说认为,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是伤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利益损失。其赔偿的主体不仅仅包括有收入的伤者,也包括无收入或者无固定收入的伤者,伤者因为受到损害致残,必然导致其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从而减少收入(现实收入的减少、预期收入的减少及隐藏收入的减少)。劳动能力丧失说以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按照伤残等级的抽象评定来评判伤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从而计算伤者的利益损失程度。
伤者定残后死亡的,需要看其死亡原因是否由交通事故造成或者是否与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能够明确死亡原因是由交通事故造成或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那么伤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可将原诉请变更为主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能否支持要看法院对于案件事实和案件证据材料的认定。如果伤者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对于伤者的损失按照伤残赔偿金争取。
以案说法:
在案例中,于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到达九级伤残,又因自身的各种疾病于一审开庭审理前死亡。法院因其侵权的事实已经发生,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损失已经确定,因此判定侵权人和承保方应当分别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期限予以赔偿。二审法院认为被侵权人定残时不足六十周岁,故一审法院以二十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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