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退休后找了两个单位做“看门人”的工作,一个是在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白天上班,一个月工资2000元。另一个是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值夜班,一个月工资3000元。2017年8月20日,刘某骑电动自行车向西左转弯时被赵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造成刘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的主要伤情为右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在医院治疗42天。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将赵某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经刘某申请并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刘某的肢体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某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24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120天。
保险公司对刘某提出的误工费的损失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了核定刘某损失的真实性,由法官亲自去刘某工作的两个单位进行调查,情况属实,且刘某受伤之后两单位均未再给刘某发放工资。法院认可了刘某的误工损失,判令被告赔偿刘某误工费40000元。
法理解释:
交通事故误工费,指交通事故的伤者因遭受人身损害,在接受治疗及康复期间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造成的经济收入减少。误工费的产生与交通事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伤者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及伤后恢复情况、工作情况、收入情况都存在差别,因此误工费经常成为诉讼中的争议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金额=误工时间X务工人员收入
以案说法:
案例中,刘某虽然已经退休,但是其在两个单位做“看门人”的工作,而且在两个单位上班都有相应的收入,且其收入合法。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治疗期间及出院后的恢复期无法正常进行工作,导致其收入减少,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误工费合理、合法,虽然保险公司不认可其误工费的主张,但是法官通过实地调查,刘某的情况属实,因此判令赔偿义务人赔偿刘某的该项损失。
事后当事人委托到景贤律师事务所,景贤律师团队接到该案件后,积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准备完善的代理意见书,景贤律师秉持的“专注、专业、专心”的服务理念,最终维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告诫广大伤者,遇到事故以后要及时咨询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帮您处理。有很多法律关系和诉讼技巧是需要长期积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