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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被撞,能否索要停运损失?

发布者: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1567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6日,马某驾驶机动车沿津塘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苏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其前方同车位等候信号灯时相撞,造成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苏某驾驶的车辆为其个人出资购买的出租车,挂靠在某出租汽车实业公司名下,该车由苏某与其亲属两人共同运营。

 事故发生后,因车辆需要维修,自2017年10月7日至18日,车辆处于停运期间,苏某要求马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及停运损失,并提供了汽车维修项目和清单、维修发票、营运证复印件佐证。马某认为车辆营运损失为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那么马某能否获得该项损失的赔偿?

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指车辆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若赔偿权利人是以被损害车辆进行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赔偿权利人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造成经营性车辆运营中断,才能够获得停运损失的赔偿。赔偿权利人必须提供车辆的运营资质、道路运输证等能够证明车辆从事合法运营资质的证明,才有可能获得该项赔偿。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合理停运期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天数的证明、车辆维修期间的进出厂证明(载明进厂时间和出厂时间)、修理工时证明等。若赔偿权利人无法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或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损失数额的,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按照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在本案中,苏某驾驶的机动车由其与其亲属两人共同经营,且其车辆确属营运车辆,因此,法院支持了苏某的请求。

 

事后当事人委托到景贤律师事务所,景贤律师团队接到该案件后,积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准备完善的代理意见书,景贤律师秉持的“专注、专业、专心”的服务理念,最终维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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