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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7日|分类:交通事故 |731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7日2时,赵学某驾驶欧曼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牌照号为蒙D,车内乘坐赵玉某),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货车前部与韩某某驾驶的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牌照号为辽H)牵引着路飞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牌照号为辽H)的尾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货物损坏、赵学某及赵玉某车上乘车人赵玉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乘车人赵玉某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将赵学某及韩某告上法庭。此次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赵玉某无事故责任;赵学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赤程运输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赵学某,该车现挂靠在被告赤程运输公司名下;韩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欧曼物流中心,实际所有人为韩某,该车现挂靠在欧曼物流中心名下。

法庭辩论

赤程运输公司抗辩:“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我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赵学某本人;该车系赵学某分期付款从我公司购买,赵学某现将该车挂靠在我公司,我公司不收取赵学某任何费用,发生交通事故纠纷应由赵学某自行负责。”

欧曼物流中心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我公司,实际所有人为韩某;该肇事车辆系挂靠在我公司,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纠纷应由韩某自行负责。”

 2018年3月,原、被告就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赵玉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赵某与韩某在此次事故中分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赵学某与韩某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3,即赵学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70%的责任,韩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30%的责任。欧曼物流中心与韩某驾驶的车辆之间属于挂靠关系,应该与韩某一起承担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外的30%的连带赔偿。

法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说法

在上述案件中,虽然欧曼物流中心不是车辆所有人,但作为车辆的挂靠单位,并且从中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即从中获取利益),那么在权责一致的情况下,在该车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挂靠单位就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赤程运输公司虽然也作为挂靠单位,但是没有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原告也没有请求其与赵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没有判定赤程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后当事人委托到景贤律师事务所,景贤律师团队接到该案件后,积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准备完善的代理意见书,景贤律师秉持的“专注、专业、专心”的服务理念,最终维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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